事项名称:公民私人收藏文物登记审批
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38条。
办理条件:
1、来源确切。
2、出具文物交换、依法转让证明。
申请材料:
1、正式书面申请。
2、申请人概况。
3、提供文物确切来源、级别、年代、名称与质地等。
办理程序:
1、受理: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,填写公民私人收藏文物登记表,送交申请材料。受理人初审(4个工作日)审查材料是否齐全,做出受理、不受理决定。
2、承办单位审查、备份(7个工作日)并提出意见。
3、局长批准做出准予收藏或不准予收藏决定。
办理期限: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办理单位:市文广新局
联系电话:0464-8250207